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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告
陳筱倫

      韓俊元

      侯思源

      簡淑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772 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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