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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6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告
超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珠
被告
蘇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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