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6號
- 原告
- 超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寶珠
- 被告
- 蘇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