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1號原 告 漢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麟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麟銳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