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1號
- 原告
- 漢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麟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麟銳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