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劉瓊雯
- 當事人周明誠、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周明誠 被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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