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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周明誠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周明誠 被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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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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