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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孫曉青

  • 原告
    謝素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謝素珠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瑪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零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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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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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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