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謝素珠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瑪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零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