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育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萬叁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