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6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告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