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6號
- 原告
-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