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6號原 告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