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2號
- 原告
- 复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雅琴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