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昌、甘秀珠

  • 原告
    盛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金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盛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昌 被   告 三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計算式:以原告民國106 年1 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137元計算,美金17,474.35 元折合新臺幣為561,57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郭如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