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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告
曙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毅良
被告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像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片面解除兩造間承攬合約係屬無效,以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解約無效、被告應繼續履行契約,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依合約給付之完工部分先前請領工程款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元、尚未請領之工程款肆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元。觀原告於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即以原告所提廠商計價明細計算,堪認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兩造間承攬工程總價之一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即兩造間承攬契約之全部價額,為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參以原告所提工程發包承攬合約書,固記載承攬施作各房間數量及工程單價,但無記載工程總價;佐以原告所提廠商計價明細表,除載明施作數量及其單價,工程款總計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零柒佰伍拾元,足認此即兩造間承攬合約之工程總價。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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