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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告
劉炳煌即馬炳煌
被告
億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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