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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訴人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琨翔
訴訟代理人
傅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啟銘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 萬2,489 元(計算式: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 、3 項命上訴人返還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 元×土地面積總和【1029.6+1819.47平方公尺】=7,692,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8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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