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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告
豐茂生技有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典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被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江秋弘
被告
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倉儲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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