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 原告
- 豐茂生技有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武典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鴻齊律師
- 被告
-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江秋弘
- 被告
- 人
- 訴訟代理人
- 白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倉儲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