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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秀枝
被告
金品裝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秋月
被告
張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金品裝訂有限公司(下稱金品公司)、謝秋月、張克勤(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金品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邀同謝秋月、張克勤為其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約定利息依序為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1.75%、0.65%、1.75%、0.65%計算(現週年利率分別為4.33%、3.23%、4.33%、3.23%),按月繳付本息,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金品公司就已屆期之借款僅償還部分本金66萬7,129 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最後付息日」欄所示之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著,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233 萬2,87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2 紙、約定書3 紙、借據4 紙、原告公告基準利率5 紙、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4 紙等件(見本院卷第14至29、46至54頁)為憑;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 萬4,166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  │積欠金額    │約定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    │          │(請求金額)│(民國)      │              │        │                │                          │
├──┼─────┼──────┼───────┼───────┼────┼────────┼─────────────┤
│ 1  │60萬元    │50萬5,322元 │105 年10月14日│106 年4 月14日│4.33%  │自106 年4 月15日│自106 年5 月15日起至106 年│
│    │          │            │起至108 年10月│              │        │起至清償日止    │11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                │,自106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
│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                │違約金。                  │
├──┼─────┼──────┼───────┼───────┼────┼────────┼─────────────┤
│ 2  │30萬元    │19萬4,540 元│105 年10月14日│106 年4 月19日│3.23%  │自106 年4 月20日│自106 年5 月20日起至106 年│
│    │          │            │起至106 年4 月│              │        │起至清償日止    │11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                │,自106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                │違約金。                  │
├──┼─────┼──────┼───────┼───────┼────┼────────┼─────────────┤
│ 3  │140萬元   │117 萬9,081 │105 年10月14日│106 年4 月14日│4.33%  │自106 年4 月15日│自106 年5 月15日起至106 年│
│    │          │元          │起至108 年10月│              │        │起至清償日止    │11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                │,自106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
│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                │違約金。                  │
├──┼─────┼──────┼───────┼───────┼────┼────────┼─────────────┤
│ 4  │70萬元    │45萬3,928元 │105 年10月14日│106 年4 月19日│3.23%  │自106 年4 月20日│自106 年5 月20日起至106 年│
│    │          │            │起至106 年4 月│              │        │起至清償日止    │11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14日止        │              │        │                │,自106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                │違約金。                  │
├──┼─────┼──────┼───────┴───────┴────┴────────┴─────────────┤
│合計│300萬元   │233萬2,87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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