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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王本源

  • 當事人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邱冠文律師 被   告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就被告106 年10月13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7 頁第四、㈢所為新台幣9 萬1,217 元之抵銷抗辯表示意見;被告並請表明是否指定抵充順序(民法第342 條準用第321 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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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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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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