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邱冠文律師 被 告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就被告106 年10月13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7 頁第四、㈢所為新台幣9 萬1,217 元之抵銷抗辯表示意見;被告並請表明是否指定抵充順序(民法第342 條準用第321 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