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勳 被 告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聆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896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6 年8 月23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6至50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