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告
朱政修
原告
張純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告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訴訟代理人
廖政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被告
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田光司
訴訟代理人
蔡育健

      廖郁晴律師

      吳岳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45元,惟其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具狀為訴之追加,經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205,485 元【計算式:3,019,110 元+1,530,000 元+1,656,375 元(見本院卷第53頁、第65-66頁)=6,20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原告僅繳納46,045元,尚欠16,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