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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告
橘鈞創意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權承
被告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特別審判籍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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