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被告
致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致遠
被告
王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 06年6 月22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3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裁判費2 萬3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