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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被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9 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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