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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陳梅欽
  •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游孟輝

  • 原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被   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9 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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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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