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姜信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林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