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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姜信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林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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