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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李可文

  • 當事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被   告 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9,8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 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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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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