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
- 原告
- 昱昶能源有限公司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宏
- 原告
- 映暉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林錦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租賃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