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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渡部宣彥

  • 原告
    訊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原   告 訊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被   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部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9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6-100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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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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