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0號原 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買賣關係所生爭執,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訂購合約書第12條可稽(本院卷第13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