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0號
- 原告
-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告
-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買賣關係所生爭執,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訂購合約書第12條可稽(本院卷第13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