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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買賣關係所生爭執,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訂購合約書第12條可稽(本院卷第13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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