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1號
- 原告
- 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華
- 原告
- 方志優
- 訴訟代理人
- 黃鼎鈞律師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汶任
陳俊銘
鍾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淑華為被告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方志優,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陳淑華,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職權裁定應由陳淑華為原告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