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 告 郭水金 被 告 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