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4號
- 原告
- 郭水金
- 被告
- 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