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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n
原告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原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原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法定代理權為訴訟成立要件,故起訴時法定代理權若有欠缺,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隨時應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80年度台抗字第394號、85年度台抗字第550 號裁定、93年度台上字第594 號判決要旨均可參照。復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11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 條亦有明文。再按「(第1 項)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第2 項)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應報名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主管機關備案:…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即非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公司法第371 條、第386 條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文。更按「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及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第1 項)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執行職務時,應使用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名稱及原資格國之國名。(第2 項)外國法事務律師除受僱用外,應於執行業務所在地設事務所,並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律師法第47條之2 、第47條之9 則有明文。末按「(第1 項)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第3 項)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3 項規定甚明。

二、次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要旨參照)、「裁定已送達至再抗告人陳報之郵政信箱,雖因再抗告人逾期未領而遭郵局退回,惟該信箱既為再抗告人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斯時即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42 號裁定參照)、「當事人、代理人或代收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其既指定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處所,自應以文書達到當事人、代理人或代收人之支配範圍,置於其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時為送達之時,亦即以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至於郵局人員能否準時通知收信人,及準時將通知單、通知小牌放於正確之信箱所可能發生之風險,本為當事人於指定郵局專用信箱為其送達處所時所能認知,當事人既明知該風險存在,仍選擇以郵局專用信箱為其送達處所,而不指定其他送達處所以避其風險,足認其就該風險已有評估並願承擔,故文書送達之時間自不因受送達人何時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郵局人員有無準時通知收信人,及準時將通知單、通知小牌放於正確之信箱而受影響,且與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2 條規定之公示送達,及同法第138 條之寄存送達亦無關涉。」(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74 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原告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太事務機器行、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等,於起訴狀均記載其營業所或事務所設立於外國,惟因起訴狀內並未附具足以證明該公司、事務所等係依各該國法令合法設立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即為書狀所載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是否曾經法務部許可並加入國內律師公會等之合法有效證明文件;原告謝諒獲則未區分各項訴訟或非訟類型之請求或主張,各自具體指明其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部分有諸多未記載住居所、真實姓名,甚有記載「其餘被告229 至600 將補提」者,是上開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307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但因無法送達,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於同年月28日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國內、外網站,另經本院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為送達,故均已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均逾期迄未依上開裁定所命內容予以補正前開各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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