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文國華
- 被告
-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2萬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