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震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紳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泉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於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至上訴人所提反訴部分,係訴請撤銷其寄送信函之意思表示,該等請求並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而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