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易先勇律師 被 告 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6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