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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辜漢忠

  • 上訴人
    鍾敏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上 訴 人 鍾敏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壹仟零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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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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