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鍾敏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壹仟零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壹仟零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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