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上 訴 人 鍾敏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壹仟零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