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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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