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9號上 訴 人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勤 被 上訴人 趙素如 楊智欽 徐亦瑾 杜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16萬2,8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一、按董事、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 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確認4 位被上訴人與訴外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或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66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4 =66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6,34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000 元後,尚應補繳6 萬3,340 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第一審訴之聲明所示,而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6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 萬9,510 元,惟上訴人並未繳納,應如數補繳。 三、以上合計上訴人應補繳16萬2,850 元(計算式:6 萬3,340 元+9萬9,510元=16萬2,8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