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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告
何榮華
被告
陳柏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起訴狀聲明所示之金額,惟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被告提出之兩造買賣契約第14條可稽。查本件買賣之不動產係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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