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金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