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呂庭㚬 被 告 萬卡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 達原告當時合法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