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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原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民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多航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尚欠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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