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9號原 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民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多航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尚欠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