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4號原 告 魏崇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仕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玲 訴訟代理人 阮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