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林合順、林聰榮
- 原告鄭有盛
- 被告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原 告 鄭有盛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順 林聰榮 周榮郁 陳裕光 吳崇錕 虎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聰榮 陳月華 郭小涵即郭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收件字號欄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756分之15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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