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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
    林合順、林聰榮

  • 原告
    鄭有盛
  • 被告
    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原   告 鄭有盛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順 林聰榮 周榮郁 陳裕光 吳崇錕 虎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聰榮 陳月華 郭小涵即郭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收件字號欄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756分之15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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