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0號
- 原告
- 鄭有盛
- 訴訟代理人
- 詹德柱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毓民律師
- 被告
- 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合順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榮
- 法定代理人
- 周榮郁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光
- 法定代理人
- 吳崇錕
- 法定代理人
- 虎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聰榮
陳月華
郭小涵即郭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107 年3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附表收件字號欄中「北投字第000000號(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68年北投字第001620號(設定權利範圍:756分之15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