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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0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告
鄭有盛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複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
被告
台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順
法定代理人
林聰榮
法定代理人
周榮郁
法定代理人
陳裕光
法定代理人
吳崇錕
法定代理人
虎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聰榮

      陳月華

      郭小涵即郭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107 年3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附表收件字號欄中「北投字第000000號(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68年北投字第001620號(設定權利範圍:756分之15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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