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鈞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良
- 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 被告
- 睿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博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00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乙份可按(見本院卷第2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