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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鈞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良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告
睿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00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乙份可按(見本院卷第2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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