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1號
- 原告
- 喬富整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方妤
- 被告
- 紅威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6 頁);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