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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號

原告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真
被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損害賠償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由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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