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
    張淑真

  • 原告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真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損害賠償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由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巧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