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號
- 原告
-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真
- 被告
-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損害賠償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由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