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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1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告
芮安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律師
被告
東映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漢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製播「只為你停留」節目(下稱系爭節目),邀約伊旗下簽約藝人黃騰浩演出拍攝工作,並約定以每集新臺幣(下同)5 萬元(未稅)作為報酬(下稱系爭契約)。黃騰浩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9日完成系爭節目共計19集之拍攝工作,伊於同年6 月3 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99萬7500元(5萬×19集×105%),被告迄未依約給付前開報酬,屢經催討未果,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99萬7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9萬7500元及自106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即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演出合約書、通告單及統一發票等為證(本院卷第18至47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報酬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聲請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1 萬09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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