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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被告
楊壹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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