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張安寧、李賢士、蔡耀德
- 原告徐寶玉
- 被告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森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得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徐寶玉 陳玉蘭 李冠論 李冠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 告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士 被 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被 告 黃得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松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 日宣判,茲因兩造陳明已就和解金額達成合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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