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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李賢士、蔡耀德

  • 原告
    徐寶玉
  • 被告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森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得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徐寶玉 陳玉蘭 李冠論 李冠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   告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士 被   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被   告 黃得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松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 日宣判,茲因兩造陳明已就和解金額達成合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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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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