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高銘鍾
- 被上訴人
- 高永華
高永川
高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有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可參。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明定。另且,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則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此,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亦屬財產權訴訟,自應按原告因主張某人繼承權不存在所得受之遺產利益,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高永華、高永川、高瑞宏對於詹金連遺產繼承權不存在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應為財產權訴訟,且如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於詹金連遺產繼承權不存在為有理由,詹金連之遺產將全數歸由上訴人繼承。從而,詹金連之遺產價值既經核定為324,903,151 元(見本院卷一第119 頁),則上訴人因主張被上訴人繼承權不存在所得受之遺產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216,602,100 元(計算式:324,903,151 ÷3 ×2 =216,602,100 ,元以下四捨五入),需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4,845 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卻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