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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零伍元【計算式:217,090x32.177《即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6,985,3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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