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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 上訴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零伍元【計算式:217,090x32.177《即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6,985,3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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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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