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零伍元【計算式:217,090x32.177《即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6,985,3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