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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洪嘉君、黃益正

  • 原告
    鈺田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鈺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君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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